【学生管理】中山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中大学生〔2018〕3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1-19

中大学生〔201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宿舍管理,提高学生宿舍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通过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把学生宿舍建设成“管理规范、安全舒适、整洁优雅、文明和谐”的宜居场所。通过将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相结合,将学生宿舍建设成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宿舍,包括学校在校内和校外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宿舍,以及学校在校外统一租用的学生宿舍。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学生处、总务处、保卫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核算中心、教务部、研究生院、校团委等职能部门,学院、直属系、中心、附属医院等各培养单位(后简称培养单位)以及物业公司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服务。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  学生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床位(后简称学生宿位)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及修订;

(二)负责统筹学生宿位安排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三)负责指导和规范各培养单位的学生住宿管理;

(四)负责指导和规范各培养单位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活动;

(五)负责指导和规范各培养单位对学生在宿舍的日常行为管理,与保卫处等部门共同开展学生宿舍安全行为规范教育活动;

(六)协助总务处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七)向总务处、基建处等部门提出与学生宿舍建设、维护和使用需求相关的建议;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总务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固定资产管理、基础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以及学生宿舍相关固定资产价格的核定;

(二)负责学生宿舍用房规划、功能调整和用房效益评估;

(三)负责提供和维护可供学生正常使用的宿位;

(四)负责提供学生宿舍房源信息并及时更新房源状态;

(五)负责学生宿舍床位数核定和申报各类住宿费标准;

(六)代表学校与物业公司签订宿舍物业管理合同,负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管和考核;

(七)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维修和改造;负责学生宿舍门禁建设与维护;

(八)负责学生宿舍水、电及相关基本硬件设施的供应与维护;

(九)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责主要有:

(一)按照合同要求和学校的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纠正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将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情况向学生培养单位通报;

(二)宿舍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相关检查,确保人床匹配,无外来人员违规入住,维护宿舍公共秩序和安全;

(三)禁止无签证/居留证件或签证/居留证件过期的国际学生入住,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及培养单位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四)负责学生宿舍的基础设施维护及保洁工作;

(五)协助做好宿舍区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等安全保卫工作;

(六)合同规定的宿舍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含消防安全);

(二)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督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三)对物业公司的安保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协助纠正或处理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五)协助驱离违规入住人员;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主要有以下职责: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对总务处提出的住宿费标准进行审核,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核准后在学校信息公开网进行收费公示,督促收费部门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条  核算中心主要有以下职责:负责住宿费用的收缴、退费、欠费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部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及时提供年度本科生、研究生层次及校级交换的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和当年录取的学生名单及有关的数据信息;

(二)及时提供本科生(含国际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毕业生名单及本科交换生名单;

(三)制定招生计划时应当提前征询关于学生宿位的供给情况;

(四)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及时提供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当年录取的研究生名单及有关数据信息;

(二)及时提供研究生(含国际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毕业生名单及研究生交换生名单;

(三)在制定招生计划时征询关于学生宿位的供给情况;

(四)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校团委主要有以下职责:负责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在宿舍管理中参与管理、服务、监督和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学生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大力宣传防火、防盗及安全用电等相关安全常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二)负责学生宿舍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每月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学生宿舍,纠正学生各类不文明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校规校纪向学校提出处分建议;

(三)负责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学生的入住、调宿、退宿和校外住宿的审核、登记与上报工作;

(四)负责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宿舍文化育人功能;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职责制定和实施学生宿舍各项管理服务具体细则,加强对学生宿舍管理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则由主责部门统筹处理。

 

  第三章  入住、调宿、退宿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学生宿位的主体范围:

(一)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非在职全日制学生;

(二)定向就业(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两课”教师等专项计划全日制学生;

(三)由校级协议安排的交换生;

(四)在确保在籍学生宿位及宿舍维修计划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适当考虑安排:户籍地址与学习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在职全日制研究生、经教务部或研究生院批准的外校来我校学习和参与科研的交换生或联合培养学生入住。

申请学生应当在获得我校负责导师同意的情况下,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教务部或研究生院会签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情况复杂的,学生处可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在确保在校学生住宿及宿舍维修计划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适当考虑在暑假期间安排:在我校升学读研究生的我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生院批准的暑期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中“优秀大学生夏令营”项目的学生、参与校团委举办的“全国高中生夏令营”项目的学生等非在校生入住。

第十七条  符合学校住宿规定的学生一人只能分配一个宿位,入住时须签订《中山大学学生宿舍住宿协议》。

第十八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学生应按规定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擅自在校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确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本科生应提交《中山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中山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家长知情同意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研究生应征得家长和导师同意后,提交《中山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经培养单位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

学生在校外住宿,应当向学校报备详细的住宿地址。

第十九条  签证/居留许可过期的国际学生,一律不得在校内住宿,应当在签证/居留许可到期日前按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宿舍。

国际学生签证/居留许可已到期且不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应遵循学生在其学籍归属院系所在的校区(园)住宿(按学校统一安排跨校区培养的除外)。确因教学安排申请跨校区(园)住宿的,应当经培养单位同意,并经教务部或研究生院会签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位安排尽量遵循同一院系学生相对集中以及男女分住不同楼栋或楼层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调整宿位的,应在提供相应证明后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申请办理。

学生主动申请调整宿位的,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具体宿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学校可对宿位进行调整,学校进行宿位调整时,学生应当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一)对宿舍或相关联的建筑物进行装修、维修的;

(二)开展节能减排、卫生防疫等工程的;

(三)对延期毕业学生住宿调整的;

(四)在读学生经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五)其他需进行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终止学籍(退学、肄业、毕业)、休学及因教学安排赴外学习等原因离校半年及以上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入住、调宿、退宿和校外住宿等学生宿位调整申请的具体办理流程在中山大学学生宿舍住宿管理指引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离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宿手续办理的,培养单位应通知学生及时办理,宿舍管理员在发现当日出具告知书。在培养单位告知及出具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仍未搬离宿舍的,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四章  收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收款凭证。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按照“先缴费后入住”的原则,自觉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主动申请调宿且经批准的,对于从高收费标准宿舍调至低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退住宿费差额(从次月开始计算);从低收费标准宿舍调至高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须补交住宿费差额(从次月开始计算)。

因学校工作方面原因且服从学校安排,学生从高收费标准宿舍调至低收费标准宿舍的,学校退住宿费差额(从次月开始计算);从低收费标准宿舍调至高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收本学年住宿费差额。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在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和退宿后,所缴住宿费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学生未按规定办理离校和退宿手续自行离校的,住宿费计至其办理离校和退宿之日或其违法违规占用宿舍被学校强行清理之日。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按时缴纳住宿费及水电费。未按时缴纳水电费的,宿舍管理员向当事人送交书面警示。自送交书面警示之日起五日内,仍未缴纳的,宿舍管理员有权对欠缴宿舍停水停电。未按时缴纳住宿费的,按照《中山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细则》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当爱护公共物品,合理使用宿舍楼内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合宿舍管理员检查公共物品及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宿舍内公共物品及设施属人为破坏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无法确认责任人,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学生共建优良的住宿环境,倡导学生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山大学学生准则》《中山大学学生守则》等规章制度及社会公德自我约束住宿行为;鼓励学生本着对自己、对同学、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对住宿违规行为加以劝阻或举报;鼓励各培养单位、学生会、研究生会建立学生宿舍管理自治小组,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和班主任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定期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宿舍内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自行打扫宿舍内的卫生,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住宿学生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学校各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签属《中山大学学生自律承诺书》,共同协商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在规定休息时间内(13:00-14:00,23:30-7:00),应适当控制发出的声响,杜绝影响他人休息的不文明行为,努力构建文明、和谐、互助、友爱的宿舍同学关系。

第三十八条  同学互访、接待访客应当遵守宿舍访客制度,来访人应出示并换押证件,经宿舍管理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学生宿舍的来访时间为:8:00-22:30。

住宿学生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住宿学生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导致他人在非来访时间停留在宿舍楼内的,学校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民主推选宿舍长一名,作为宿舍安全负责人负责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宿舍长应当组织制定《宿舍公约》,监督落实值日计划,组织宿舍成员参加宿舍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团、班干部等学生骨干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体活动,共同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氛围。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存放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及违章电器;不得燃点煤气炉、蜡烛等明火;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

危险物品包括:

(一)管制刀具;

(二)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三)刀身长度超过120mm、宽度超过25mm的刀具;

(四)危险化学药品;

(五)其他易伤及他人、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

违章电器包括:

(一)电热棒、电炉、电热毯、电冰箱等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二)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具;

(三)10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四)无国家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器。

私拉电线行为包括:

(一)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的;

(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住宿期间有以下行为,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宿舍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的;

(二)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非法聚集、蓄意滋事的;

(四)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物品等进入宿舍的;

(五)从事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有以下行为,经管理人员提醒、纠正却拒不改正的,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由培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一)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允许其进入宿舍,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或退宿未按规定时间离校的;

(三)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检查的;

(四)未经批准在宿舍楼悬挂条幅、标语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床位的;

(六)私自更换门锁、私借钥匙或出租宿位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规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的;

(八)爬窗、爬楼的;

(九)在宿舍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故意帮助非本宿舍成员隐藏,以逃脱检查的;

(十一)有向学生宿舍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二)故意干扰其他同学按规定入住,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三)在宿舍楼内饲养猫、狗、鼠、兔、蜥蜴等动物,或携带动物进入宿舍楼内的;

(十四)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违章电器或明火用具的;

(十五)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刀身长度超过120mm、宽度超过25mm的刀具等易伤及他人的危险物品的;

(十六)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危险化学药品等易伤及他人、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的;

(十七)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

(十八)有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内有以下行为,经管理人员提醒、纠正却拒不改正的,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由培养单位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

(一)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三)对宿舍公共家具、设施进行装饰或改造,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四)在管理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

(五)办理调宿或者退宿手续后,未在七天内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六)故意干扰其他同学按规定入住,但尚未造成重要影响的;

(七)在宿舍楼公共区域随意堆放、丢弃杂物,但尚未造成重要影响的;

(八)未按规定在宿舍楼栋内停放车辆(如自行车、电动车)的;

(九)通过电子设备或其他方式发出声音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十)在学生宿舍楼内吸烟、饮酒的;

(十一)在床上使用充电器、电风扇等电器设备的;

(十二)未经学校批准在宿舍楼张贴海报、派发广告等张贴物的;

(十三)造成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其他轻微违反宿舍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强制清理违法、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人员及其物品。校内各单位应负责做好本单位在校或毕业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工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清理违法、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人员及其物品。

违规占用宿位的,学生处负责通知总务处和物业公司采用提醒、警告、停水停电、移除物品等必要措施对违法、违规占用学生宿位的人员及其物品进行清理;保卫处协助进行强制清理,确保学生宿位不被非法占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在学生宿舍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等管理和处罚方式。其中,纪律处分按照《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实施;对尚不足以构成纪律处分的学生宿舍违规行为,由宿舍管理员进行提醒、纠正和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宿舍管理员应及时报学生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宿舍管理员和培养单位应报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报请公安部门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  因宿舍违规行为,累计受口头警告两次以上的学生,由培养单位给予书面警示;一年内累计受书面警示两次以上的学生,由培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累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学生,按相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宿舍管理负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进行管理或未履职尽责;

(二)因未按学校规范管理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对学生宿舍行为管理负有教育引导责任,对学生宿位使用管理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有审批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处对学生宿位安排计划的制定与调整负有直接责任,对各培养单位的宿舍管理负有指导和检查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检查发现的学生宿舍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二)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入住、调宿、退宿和校外住宿;

(三)未按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执行上报学生住宿费,并造成一定国有资产流失;

(四)未履行数据管理和保密职责,泄露相关数据,造成不良影响;

(五)协助学生违规获得、使用、占用学生宿位,影响学生宿舍正常住宿秩序;

(六)利用学生宿位管理便利谋取不当利益;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有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问责措施。

违规行为、违规人次少于3例或违规行为涉及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采取如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规行为、违规人次超过3例少于10例或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5000元的,采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的问责措施;

违规行为、违规人次超过10例或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的,采取如下措施:

(一)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监察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中大总务〔2015〕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