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中山大学学生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8〕4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1-19

中大学生〔201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医疗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解决因患病或因意外受伤所需治疗费用较高造成的经济困难,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生医疗补助基金的经费来源为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生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费用仅限于医保定点医院,范围包括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医保规定不予支付的病种除外),不包括重大疾病。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医疗补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已参加学校所在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包括已申请参保且符合参保要求但非个人原因参保不成功);

3.普通门诊费用、普通住院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门诊特定病种费用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000元。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普通住院治疗

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对根据医保规定个人按比例自付的费用部分按 80%给予补助,对根据医保规定属于个人全自付费用(包括治疗性自费药品、材料费、治疗费、检查费以及限额报销项目超限额部分的费用,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诊金及会诊费等除外)的费用部分按50%给予补助。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且住院期间因抢救需使用白蛋白、球蛋白等血液制品按6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

(二)普通门诊、门诊指定慢性病和门诊特定病种

门诊指定慢性病和门诊特定病种的费用,对根据医保规定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补助80%。

在校生年度内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校期间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补助流程

第八条  办理流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学生因病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辅导员可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申请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票据。

2.学生培养单位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医疗补助按月进行审批,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每月20日前收取的申请资料(20日后提交的申请原则上在次月处理),应当于25日前(节假日顺延,其中1月、2月并合在3月审核,7月、8月合并在9月审核)按照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金额,并将填报了补助金额的《中山大学学生医疗补助申请表》提交至学生处。

4.学生处于收到材料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学生的补助资格、补助金额并提交核算中心。

5.核算中心在收到发放名单和相关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补助金划拨至学生的个人银行卡。

6.学生处每月公布上一个月获得医疗补助的学生名单。

第九条  申请资料

1.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清单的原件或复印件、出院小结、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

2.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发票及清单的原件或复印件;普通门诊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门特或门慢提供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学生提交资料不全或有瑕疵、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学校可不予受理申请。

在医保部门零星报销的,待报销费用转到医保账户后,到医保前台部门打印《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申请材料,骗取医疗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获得医疗补助的学生应合理使用补助金,如有铺张浪费和不当使用情形的,一经查实,学校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

第十一条  所在培养单位对学生申请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审批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串通弄虚作假的;
  • 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 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医疗补助的范围和标准负有审核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串通弄虚作假的;

(二)玩忽职守、未按工作时限或未按规定等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领、冒领补助金行为不予制止;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处对医疗补助负有审核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未按规定核减超标准发放补助金;
  • 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
  • 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虚领、冒领补助金行为不予制止;
  • 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核算中心对医疗补助负有发放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未按规定及时发放补助金;
  • 未严格审核发放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处与其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问责措施。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将采取措施如下: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5000元的,将采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的措施;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的,将采取措施如下:

(一)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监察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全日制在校生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中大医管〔2016〕5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