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3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刻苦钻研、追求卓越,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奖学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学金项目的设立、调整、检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各类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对学院(系)奖学金评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组织审议学院(系)提交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对外报送推荐参评学生名单。

第六条 各学院(系)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奖学金的推荐、初评等工作。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奖学金设置和评选条件

第七条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项目包括: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

2.中山大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3.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

4.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

5.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

(三)捐赠奖学金:包括校级和院系级捐赠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申请参评奖学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师爱校,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

(四)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

(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评选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

(六)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七)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八)评奖年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评奖年度受处分且下一年度解除处分的,只影响本年度评奖,不影响下一年度评奖。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各类奖学金还需符合该项奖学金的特定条件。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中国学生,参评条件如下:

(一)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前10%(包括10%),同时获评当年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条件如下:

(一)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排名在前50%;

(三)勤俭节约,生活简朴。

第十一条 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中山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激励港澳及华侨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增强他们的爱国观念和对祖国的认同感。参评条件如下:

(一)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华侨本科学生;

(二)爱国、爱港、爱澳,拥护“一国两制”制度;

(三)在校期间勤奋刻苦,综合测评成绩在满足参评奖学金条件的港澳及华侨学生中排名前50%(包括50%)或入学考试成绩优秀。

第十二条 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中山大学台湾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增强他们的爱国观念和对祖国的认同感。参评条件如下:

(一)在校全日制台湾本科学生;

(二)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三)在校期间勤奋刻苦,综合测评成绩在满足参评奖学金条件的台湾学生中排名前50%(包括50%)或入学考试成绩优秀。

第十三条 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参评条件如下:

(一)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8%的学生,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申请资格,按照以上比例计算不足1人满足条件的按一人推荐(少于8人的评选单位);

(二)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前20%的学生,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前50%的学生,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以上排名可以班级、年级或者专业为单位,由学院(系)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包括学术创新奖、道德风尚奖、学科竞赛奖、文体艺术奖和学业进步奖。

(一)学术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活动或者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以中山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含正式录用),或作为正式代表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并有论文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或论文摘要被大会论文集收录,或受邀在高水平学术会议上做报告;

2.学术著作:参与撰写、编写或翻译学术著作;

3.科技成果:参与已开展成果应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应用性科技成果,要求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获国家专利授权并已开展成果应用的科技成果;

4.产生重要影响的决策研究成果:参加决策咨询、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播等方面重要活动的学术报告,并有突出成效,有被政府部门或者学校采纳的调查报告、咨询建议及内部参考等成果;

5.参加科研项目: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二)道德风尚奖用于奖励道德品行表现突出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突出事迹,在学生中起到示范或模范带头作用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2.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在学生中起到示范或模范带头作用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3.参加重大活动的志愿服务或者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在学生中起到示范或模范带头作用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

(三)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参加学科竞赛取得突出成绩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际重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者团队主要成员;

2.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个人或者团队主要成员;

3.获得省部级重要科技奖项一等奖的个人或团队主要成员。

以上提到的“主要成员”为个人排名前5名。

(四)文体艺术奖用于奖励在文体艺术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本科生,参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体育类竞赛:国家级体育赛事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八名的主力队员;省级体育赛事单项冠军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2.参加文化艺术类竞赛(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画、摄影):国家部委举办的国家级文化艺术类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个人或者团队主要成员,或者省教育厅、团省委等举办的省级文化艺术类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个人或者团队主要成员。

文艺、体育特长生不得以特长项目的成绩申请参评本项奖学金。

(五)学业进步奖用于鼓励在学习上进步较大的本科生,参评条件如下:

1.学习绩点或者成绩排名进步较明显,具体标准由学院(系)制定;

2.未获得其他奖学金。

第十五条 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设一等奖、二等奖,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评条件如下:

(一)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排名在前50%:综合测评排名前25%(包括25%)的学生可以申请一等奖,综合测评排名25%-50%(包括50%)的学生可以申请二等奖;

(三)勤俭节约,生活简朴。

第十六条 英才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获评:

(一)校级捐赠奖学金差额评选落选,且错过其他捐赠奖学金(包括院系级捐赠奖学金)的评选;

(二)因捐赠方原因使捐赠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原推荐的学生不能获得捐赠奖学金的。

第十七条 捐赠奖学金由捐赠单位或者个人出资设立并命名,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并满足捐赠奖学金设立条件的本科生。参评条件如下:

(一)推荐获得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符合捐赠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学籍在我校的交换生因接受交换学校的原因未能在9月奖学金评选前完成全部学分转换的,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参评针对交换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申请参评时,已完成全部交换学习学分的转换;

(二)遵守交换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各项奖学金兼得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二)不同捐赠奖学金不可兼得(含校级和院系级捐赠奖学金);

(三)国家设置的奖学金、捐赠奖学金(含校级和院系级捐赠奖学金)和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四)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同时获评专项奖学金,可兼得荣誉,奖励金按单项最高金额发放。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原专业申请参评当年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交换生不能以一个学期的学分参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国际留学生仅能参评由学校出资设立的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及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

 

第四章  奖励名额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人数和奖励金额均以当年教育部文件为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按照学院(系)参评奖学金本科生总人数的比例分配到各学院(系)。

第二十四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系)参评奖学金本科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原则上,学院(系)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人数不超过本学院(系)参评奖学金本科生总人数的30%,其中一等不超过5%,二等不超过 10%,三等不超过15%。

学校每年还根据各学院(系)本科生攻读研究生情况适当调整奖学金分配名额,鼓励本科生继续深造。

交换生参评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依据申请者参评奖学金学年度的综合测评成绩在奖学金评选单位的排名确定其获奖等级。申请参评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等于或者超过奖学金评选单位某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的最低成绩,可申请获得同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奖励金:一等奖学金4000元人民币/人;二等奖学金3000元人民币/人;三等奖学金2000元人民币/人。

第二十五条 获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全校参评奖学金本科生总人数的6%。学术创新奖评定比例不超过2%,道德风尚奖、学科竞赛奖、文体艺术奖和学业进步奖等评定比例分别不超过1%。

学院(系)最多可推荐参评奖学金本科生总人数10%的候选人参评,其中学术创新奖推荐学生人数不超过参评奖学金学生总人数的3%,道德风尚奖、科技竞赛奖、文体艺术奖推荐学生人数分别不超过2%,学业进步奖推荐学生人数不超过1%(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学术创新奖、道德风尚奖、学科竞赛奖、文体艺术奖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民币/人,学业进步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人。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名额以当年教育部文件为准,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中山大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获奖学生总人数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0%。

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根据参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参评单位的排名评定。

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以当年教育部文件为准。中山大学台湾、港澳侨学生奖学金奖励金为2000元人民币/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当年教育部文件为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总人数不超过满足参评条件且综合测评排名前50%(包括5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学院(系)综合测评排名前5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以当年教育部文件为准。励志奖学金奖励金:一等奖学金4000元人民币/人;二等奖学金3000元人民币/人。

第二十八条 捐赠奖学金获奖学生人数和奖励金额由捐赠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

指定学院(系)或专业的捐赠奖学金按照捐赠方要求分配名额。学校统筹校级和院(系)级捐赠奖学金名额按照参评学生人数分配校级捐赠奖学金名额。

第二十九条 英才奖学金奖励金额:

(一)符合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捐赠奖学金奖励金额多于或等于3000元人民币/人的,奖励金为3000元人民币/人;捐赠奖学金奖励金额少于3000元人民币/人,按照该捐赠奖学金同等奖励金发放。

(二)符合第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的,可获得与捐赠协议相同的奖励金额。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应当在每年的9月确认可在当年12月31日前到账的校级捐赠奖学金项目。

12月31日前到账的捐赠奖学金项目在本学年评选,12月31日后到账的捐赠奖学金项目顺延至下一学年评选。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设立院系级捐赠奖学金。院系级奖学金设立的合作协议和评审规则应事先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获奖名单在评选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奖励项目名称;

(二)奖励项目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评选结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奖学金的一般评审程序如下: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院(系)组织初评;

(三)学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四)学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复核学院(系)初评结果;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组织评审;

(七)公示评审结果;

(八)公布评审结果;

(九)表彰获奖学生,并发放荣誉证书和奖励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奖学金获奖名单以教育部文件为准,捐赠奖学金获奖名单由捐赠方确定。

第三十四条 奖学金评选采用校、院(系)两级公示制度,各级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一般于每年11月召开全校表彰大会,表彰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学生。

第三十六条 被取消参评奖学金资格的学生如有异议,可从接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学生如对各项奖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从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学生如仍有异议,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书面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应当在接到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核查,并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院系评审意见的审查决定。

学院(系)对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所作出的撤销或变更院系评审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审查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校领导提出书面异议。由分管校领导组织专门会议讨论,会议成员应包括教师代表、职能部门代表和学生代表(一般为校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分管校领导应当在接到学院(系)书面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此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章  奖励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通知核算中心进行奖学金的核算和发放。奖学金转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奖学金发放不成功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通知学生进行后续处理。学院(系)级捐赠奖学金由学院(系)发放。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捐赠奖学金以外的各项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捐赠奖学金在与基金会确认捐赠款项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三十九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审流程,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各学院(系)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监察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相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级基地班本科生、中山医学院八年制和光华口腔医学院5+3学制本科阶段的学生获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比例另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系)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学院(系)本科生奖学金综合测评细则。细则的制订需经充分调研论证,制订后应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查。学院(系)本科生奖学金综合测评细则须通过论证同意且在当年评奖前提前不少于一个学期向本学院(系)学生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