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中山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中大学生〔2017〕21号)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1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帮助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学校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还款救助”指学校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四条 学校划拨专款设立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金,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沟通核实申请人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并根据救助原则提出救助方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对象是在我校就读期间获得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且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生。具体包括以下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七条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八条 救助原则及救助标准

(一)救助原则

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均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第九条 学校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全部存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金专账。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常年受理还款救助申请,原则上符合救助条件的毕业借款学生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办理。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自愿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持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对工作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人,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可主动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应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完成审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和无法提交要件的申请人,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银行核定。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将通过资格审核的被救助人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供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实际借款天数核定被救助人的还款救助金额。

第十四条 资金划付。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收到经办银行反馈的救助资金金额后提交核算中心办理转账。核算中心在约定时间内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贷款还款专用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还款救助档案单独成盒,编号管理。档案以被救助人为单位整理装订。每盒档案均须编制卷内文件目录,与盒内档案材料一一对应。档案盒外需编制背脊目录。

第十六条 信息安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 失信惩戒。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核流程,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监察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由中山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