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中山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是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专项资金。我校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地方政府设立的助学金和捐赠助学金。
第三条 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助学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评审、发放、宣传以及组织助学金见面会等,并对学院(系)助学金评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助学金协议、捐赠助学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以及与捐赠方的联系等。
第七条 核算中心负责助学金的核算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 学院(系)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各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辅导员和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各年级(或班级)成立年级(或班级)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第三章 助学金项目、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资助标准为人均3000元/年。
第十条 地方政府设立的助学金由地方财政出资设立,资助标准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捐赠助学金由社会团体、社会贤达等捐资设立,资助标准由捐赠方决定,包括校级和院系级捐赠助学金。
第十二条 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捐赠助学金须满足资助方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应当在每年9月确认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报备当年12月31日前可到账的校级捐赠助学金项目。
各学院(系)应当在每年9月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报备学院(系)当年12月31日前可到账的学院(系)级捐赠助学金项目。
12月31日前到账的捐赠助学金项目在本学年评选,12月31日后到账的捐赠助学金项目顺延至下一学年评选。
第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按照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人数比例,结合学生当年已获资助情况,分配助学金名额。学院(系)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应对一年级新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仅可获评一项助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最多可获评不超过两项助学金。
第十六条 地方政府设立的助学金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分配名额。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主要在秋季学期实施。
第十八条 我校助学金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发布通知
(二)学生申请
(三)学院(系)初评
(四)学院(系)公示
学院(系)将初评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助学金初评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在公示期期间,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如收到异议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请复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和公布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各学院(系)报送的助学金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复核过程中如对学院(系)的初评结果有异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应及时向学院(系)了解情况,并有权对审核结果进行调整。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处务会对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审议通过的名单予以公布。国家助学金获助名单以教育部文件为准,捐赠助学金获奖名单由捐赠方确定。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通知核算中心进行助学金的核算和发放。助学金转入获助学生的银行卡。助学金发放不成功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通知学生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系)拓展资助途径,争取社会资助。
第二十一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助学金,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助学金,不得铺张浪费及任意挥霍。
第二十三条 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审流程,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各学院(系)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监察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相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二十四条 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系)核实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并立即中止助学金发放: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生活不节俭,有过度消费、超前消费等行为;
(四)休学或退学;
(五)经济状况明显好转本人提出申请放弃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获评连续性资助的捐赠助学金项目的学生如中途申请放弃助学金,或因申请年度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未获得续评资格,可由学院(系)替换参评人选。
第八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主动向学校和资助方汇报本人在校学习和生活的情况。获评捐赠助学金的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资助方寄送感谢信。
第二十七条 捐赠方须经得学校同意后方可与受助学生联系。
第二十八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其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服务,回报社会。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通过组织受助学生签订道义契约等方式对受助学生进行诚信和励志教育。
第二十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学院(系)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助学生努力学习、积极生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捐赠助学金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在不与本办法冲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