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中山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困难补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特殊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临时性、特定的经济困难,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特殊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补助两种形式。
第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为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特殊困难补助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纪委办监察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特殊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和专项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二)合理资助。特殊困难补助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
1.学生因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2.学生因家庭遭遇严重灾害,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3.学生因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专项补助申请:
1.伙食补助对象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全日制学生;
2.本科新生补助对象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科新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春节补助对象是春节期间留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受理其特殊困难补助申请:
1.学习态度不端正,在校学习不求上进;
2.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3.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
原则上,临时困难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补助额度最高为5000元;
2.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补助额度最高为4000元;
3.学生家庭遭遇严重灾害,补助额度最高为3000元;
4.其他情况,补助额度最高为2000元。
(二)专项补助的额度
1.伙食补助额度为每月500元/人,每学年发放10个月;
2.本科新生补助额度为一次性1000元/人;
3.春节补助额度为一次性500元/人,以营养品、年货和伙食补助金等形式发放。
第三章 补助流程
第八条 办理流程
(一)临时困难补助的办理流程
1.申请学生登录中山大学大学服务中心网站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上传《中山大学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包括:
(1)相关证件,如扶贫帮扶手册、低保证、五保证、特困职工证、下岗证、残疾证、烈士证等;
(2)直系亲属或本人患病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票据;
(3)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培养单位辅导员登录中山大学大学服务中心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审核;
3.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登录中山大学大学服务中心审批并提出补助金额建议;
4.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后发放补助金;
5.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每月公布上一个月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名单。
学生因病、家庭变故、不可抗力等情况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辅导员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二)专项补助的申请流程
1.申请新生补助的学生需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供《中山大学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及其他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如下岗证、失业证、低保证、残疾证等);伙食补助、春节补助的补助名单由培养单位按照对应补助条件提出;
2.培养单位辅导员汇总符合专项补助条件的学生名单;
3.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
4.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后发放补助金;
5.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公布获助学生名单。
第九条 审批权限
(一)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权限
1.补助金额1500元及以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副处长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审批;
2.补助金额1500元以上、3000元及以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处长审批;
3.补助金额3000元以上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处务会讨论后,由处长审批。
(二)专项补助的审批权限
专项补助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处务会讨论后,由处长审批。
第十条 发放方式
(一)方式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后报学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在收到发放名单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补助金划入获助学生银行账户(或校园卡);
(二)方式二:因特殊原因不通过银行卡(或校园卡)发放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填写《临时困难补助领款通知单》,学生或代为办理的辅导员持通知单到核算中心领取现金;
(三)方式三:实物发放。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申请材料,骗取特殊困难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应合理使用补助金,不得铺张浪费及任意挥霍,一经查实,学校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困难补助金。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核流程,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和各培养单位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监察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相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